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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被试工期骗了!试工期不是试用期!

时间: 2017-06-10 13:21 分类: 劳动法苑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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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试工期一说,只有试用期。

不发工资的试工不只是耍流氓,是违反劳动合同法了。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此外,禁止设定担保和收取抵押金: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它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它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